当事人 |
海比尔•杰力力,张先奎, 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墨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海比尔•杰力力与被告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张先奎、第三人买买提•买吐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公告期满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北京时间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