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山中睿德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弘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鑫永佳贸易有限公司 ,镇江易卓商贸有限公司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31017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镇江易卓商贸有限公司、湖南鑫永佳贸易有限公司、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睿德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弘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鑫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易卓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永佳贸易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中睿德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弘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10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96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