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桂玲,张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杨:本院受理原告胡桂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