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跃娟,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金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金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跃娟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桂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