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宪辉,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萍仲字第2033号,(2021)黑01执20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宪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2020)萍仲字第2033号裁决书,受理了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李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执2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并根据法律规定,将你纳入失信名单。 |
刊登日期 |
2021-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