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琳,马广和,第三人-抚顺市城建投资公司有限公司, 抚顺市顺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抚顺市润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抚顺市天马物流有限公司 ,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琳:本院受理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市顺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广和、第三人抚顺市城建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第三人抚顺市润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抚顺市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