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峰发煤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峰发煤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呼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