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兰萍,宋欢,徐静,宋周宽, 宝鸡水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鸡水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欢、徐静、宋周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兰萍诉被告宝鸡水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欢、徐静、宋周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