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钟国杨,钟明,范贤娇,钟荣慧,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国杨、钟明、范贤娇、钟荣慧:本院受理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国杨、钟明、范贤娇、钟荣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