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国涛,纪淑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国涛:本院受理纪淑英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兴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承办人:孙明春电话:15046579789邮编:151700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