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国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303民初592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国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03民初59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