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莉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15594.00元,其中欠款本金13698.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2.35元、利息1783.01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9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0元;3、判令被告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按本金13698.64元,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侧220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