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河北隆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罗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峰(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与被告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费1638.96元,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日425.31元,合计2064.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