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汕头市隆凯商贸有限公司 ,汕头市恒德医药公司 ,深圳前海一路护航供应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777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隆凯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一路护航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恒德医药公司、汕头市隆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7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浮50%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8月26日22925.96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以上标的额暂合计:322925.9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