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时杰, 天津东海源泉铸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时杰:本院在执行天津东海源泉铸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天津东海源泉铸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吴时杰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告申庭219调解室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