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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志,赵珍,方清民,任贵有,石洪杰,尹春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法院
内容
任贵有、石洪杰、尹春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本院对原告孙志、赵珍、方清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五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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