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志,赵珍,方清民,任贵有,石洪杰,尹春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贵有、石洪杰、尹春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本院对原告孙志、赵珍、方清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五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