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柳明,董玉霞,王清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公 告董玉霞:本院受理原告柳明诉王清海与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