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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兴永,王文金,王兴柳, 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惠东县盛信实业有限公司惠东鹏信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新乐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恒顺佳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惠州市恒顺佳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新乐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兴永、王文金、惠东鹏信实业有限公司、惠东县盛信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王兴柳: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恒顺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乐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兴永、王文金、惠东鹏信实业有限公司、惠东县盛信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王兴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栋管理区书房下村白巷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号: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110109号、使用权面积:3394平方米],并以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该财产的处置参考价。本院经摇珠确定并委托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估。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出具了《惠正土地(估)字[2021]第TG07006号评估报告》,评估该土地在估价时点2021年7月19日的价格为42017700元,因被执行人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本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特作公告如下:一、现向被执行人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若对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认定及报告内容存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同时限令被执行人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M层执行三室签收上述评估报告,逾期未到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且又未书面提交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土地按评估价值人民币42017700元下调30%即29412390元取整为2940000元移送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如第一次公开拍卖未成交,本院依法按第一次起拍价下调20%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如第二次公开拍卖未成交,本院依法按第二次拍卖底价进行变卖。拍卖日期、拍卖公告与起拍价的确定请自行登录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合进行关注。二、被执行人惠州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次拍卖实施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完毕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依法撤回、中止本次拍卖程序。三、上述土地已经本院依法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违者,本院将依法对违法肇事人员予以严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刊登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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