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东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33民初34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东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3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支付个人自助小额贷款本金29426.53元及利息151.6元(包括罚息、复利),共计29578.13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