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雄英,卢建銘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33民初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建銘:本院受理原告陈雄英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3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卢建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雄英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6月19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应在总利息中减除。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卢建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