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胡红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 
| 公告类型 | 其他 | 
| 案号 | - | 
| 案由 |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被告胡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及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内。并定于2022年1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