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健威,黄剑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781民初47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剑雄:本院受理原告叶健威诉被告黄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78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和《退还、交纳诉讼费及申请执行告知书》: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4.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72元、被告负担321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2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