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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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惠强、深圳市面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传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辉隆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天顺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虎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水人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恒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众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源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鑫和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侠客行房车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泰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黛伊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达田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诉你(你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庆鸿谷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成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