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