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汪超,盛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东舜兄弟控股有限公司, 江阴市长海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均竹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苏普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津01民初5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均竹化工有限公司、汪超:本院受理的盛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舜兄弟控股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均竹化工有限公司、汪超、山东大地苏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津01民初5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提示函、回避规定提示函、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