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有江,侯力瑕,张正儒, 中卫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卫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侯力瑕: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有江诉被申请人张正儒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