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世军,董杰, 通化市二道江区何平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世军:本院受理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何平建筑设备租赁站被告董世军、董杰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2022年1月24日在本院钢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