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庭战,唐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军: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庭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