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古风清,第三人-, 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喜庆汇(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喜庆汇(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同市平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古风清及第三人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第三人追加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