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国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国林: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新旺法庭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