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秀珍, 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82民初9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秀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8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92.7元及罚息3402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此后罚息从2021年9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4.82元,保全申请费317.9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