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402民初201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402民初20173号,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