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日辉,戴培红, 广州市锦利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04民初45653号,(2021)粤0304执847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市锦利物流有限公司、张日辉、戴培红: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锦利物流有限公司、张日辉、戴培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5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68282.2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日辉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中123号508房的房产,现决定处置该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台查询,上述房产的评估均价为人民币1249225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847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上述房产的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日辉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中123号508房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后续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你们可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你们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们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