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温国恩,郭海秋,杨煜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海秋:本院受理原告温国恩诉你与杨煜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郭海秋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实欠本金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2.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实欠本金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2年2月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