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彬彬,张乃芳,张海涛,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乃芳、张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张彬彬诉你们与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和向本院递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