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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国煌,李思敏,陈润灯,第三人-, 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1802民初3827号,(2020)粤1802民初481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润灯:本院受理(2021)粤1802民初3827号案原告林国煌诉被告李思敏、陈润灯、第三人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调解倡议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李思敏、陈润灯第第三人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2020)粤1802民初4811号案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源潭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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