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海远,宋建华,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东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802民初96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建华:本院受理(2021)粤1802民初9632号案原告陈海远诉被告宋建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调解倡议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吊车租赁款7674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计算至吊车租赁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源潭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