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李建成, 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 ,灵山县旧州镇奕辉建材店 | 
| 公告类型 | 其他 | 
| 案号 | - | 
| 案由 | - | 
| 公告人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李建成:本院受理原告灵山县旧州镇奕辉建材店与被告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李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各一份。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1245元及利息8621元,共39866元;2、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09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