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武,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530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武、赣州市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武、赣州市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赣州市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019.05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23日的利息4,307.87元、罚息355.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277,019.0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4日按年利率15.4%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武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被告赣州市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武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