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蔺得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天津晶久升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晶久升物流有限公司、蔺得志: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你们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