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铭,李成,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盛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明盛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铭、李成:本院已受理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货款1 266 206.54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63 310.33元;3.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45 754.84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继续想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差旅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自公告送达的第二天起十五日,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的第二天起三十日。举证期满的第四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