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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绍兴肇越壹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邹伟泉,刘恩辉,刘兰桂,第三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民初3358号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恩辉、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刘兰桂:原告绍兴肇越壹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邹伟泉、刘恩辉、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刘兰桂、第三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1)粤民初33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204民初3358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三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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