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存萌,邵芝俊,王保映,周安江, 潍坊市国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芝俊、王保映、周安江、潍坊市国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存萌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