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国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25民初73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被告张国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张国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借款本金32000元及自2010年3月14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利息52660元(含罚息),并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含罚息)至实际给付日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