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晓立, 广东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晓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