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贵,李乃臣,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乃臣:本院受理原告冯贵诉你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