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金发针织内衣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民初169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金发针织内衣厂(经营者:张金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第266137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束腰带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束腰带,赔偿原告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3.4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期届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