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海门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献县丁丁建筑器材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献县丁丁建筑器材厂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