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海清,罗伟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37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伟标:本院受理原告梁海清诉被告罗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81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伟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给原告梁海清;二、限被告罗伟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借款本金140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8月19日起至主债务还清之日止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梁海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4320元,由被告罗伟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