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钟家聪,林盛华,邓嘉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5民初3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盛华、邓嘉仪:本院受理原告钟家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625民初331号),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6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盛华、邓嘉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家聪返还货款人民币87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7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盛华、邓嘉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